| 校教字〔2006〕20号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教育,对违反学校考试管理的违纪、作弊行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1)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不配合监考人员(考务人员)查问;
(2)未在规定的或监考人员(考务人员)安排的座位参加考试;
(3)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4)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5)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在监考人员未收齐试卷或答卷之前擅自离开考场;
(7)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互借文具等考试用品;
(8)有其他类似的违纪(作弊)行为。
第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通讯工具等与考试内容非直接相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的位置,但未构成考试作弊;
(2)有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经监考人员(考务人员)口头批评后,仍不改正;
(3)有其他类似的违纪(作弊)行为。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
(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上标记信息;
(2)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未加拒绝;
(3)窥视、抄袭或协助他人窥视、抄袭试题答案;
(4)在考场内互对答案、传递答案、互打暗号、手势或与他人交头接耳等;
(5)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以各种方式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或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物品等;
(6)有其他类似的违纪(作弊)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书写下流语句或侮辱性语句;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3)闭卷考试开考后,发现考生课桌内、座位旁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
(4)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与他人传递、交流与该考试有关的内容;
(5)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6)隐卷不交,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7)不服从安排,肆意纠缠、威胁或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考务人员或考生),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
(8)干扰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
(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等行为;
(11)为他人作伪证或诬告他人;
(12)有其他类似的违纪(作弊)行为。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偷盗试卷;
(2)将手机、小灵通、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已经接收、发送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利用通讯工具与他人交谈;
(3)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4)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其他考试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