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教字〔2001〕70号
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全日制学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参联字4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年9月5日修改公布的《征兵工作条例》,积极做好我校从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征集自愿入伍新兵的试点工作,结合我校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对我校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1.凡我校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
2.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就读教学单位的原专业复学,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教学单位或专业的,按《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或《四川师范大学硕士生教育工作手册》的有关条款办理。
3.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服现役期间,可以通过自学的方式完成原所在专业教学计划所列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并通过考试或考查获得相应课程的成绩或学分。
4.在服现役期间,以自修方式完成原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和选修课,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的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凡符合《四川师范大学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者,同时授予学士学位。
5.在服现役期间,完成原专业教学计划所列部分必修课和选修课,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的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退出现役后回原专业复学者,服现役期间所学的上述课程,应准予免修。
6.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离校前应办理休学手续。程序如下:
(1)凭入伍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发的《入伍通知书》及本人书面申请到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2)根据《入伍通知书》,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务处处长或研究生处处长在学生休学申请上签注书面意见,并在《四川师范大学休学证明书》中“休学原因”一栏注明“应征入伍”字样,其中休学截止年月以退出现役时间为准。
(3)退出现役的上述学生,从退出现役之日起一年内,应持所在部队颁发的《退伍证》向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学。
7.应征入伍的大学生离校至复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8.本暂行规定下发之前,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均以本暂行规定为准,并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