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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条例(修订)

来源:  作者:  日期:2007-10-31 9:30:5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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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是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既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初步科学研究工作的一种必要形式,也是让学生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独立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教育过程,同时也是衡量一所高校办学水平和本科学生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为了规范我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管理,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切实发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在学生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提高我校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基本教学要求: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的基础训练。

2、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对文科专业还应注重培养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正确的思想方法,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问题的能力。

3、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分析设计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能力、外语阅读和计算机的使用能力,以及社会调查、文献资料查阅和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

第二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要求:

1、满足教学基本要求,能体现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使学生得到比较全面的综合训练。

2、选题应与社会、生产、科研和实验室建设等实际任务相结合。

3、难度和份量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量饱满,经努力能够完成任务。

4、因材施教,有利于各类学生提高水平和锻炼能力,鼓励学生有所创新。

第三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课题的确定程序:

1、由指导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题目(须陈述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来自实际任务选题须出具科研课题立项通知书复印件)。

2、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查同意。

3、学生进行选题,并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论文题目。

4、教务处备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时间安排:

1、《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任务书》应于第7学期下达给学生。

2、学生应于第8学期开学前完成文献资料阅读、外文翻译、开题报告等工作。

3、学生集中用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设计和撰写过程的时间跨度不得少于16周。

第五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指导教师:

1、各教学单位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从严治教,明确指导教师的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切实保证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控。

2、各教学单位要确保指导教师数量上的足额到位,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讲师(或具有硕士)及其以上职称(或学位)的教师担任。

3、指导教师由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院长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指导教师确定以后,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撰写期间,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岗位。确因工作需要指导教师非出差不可时,必须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出差次数限于2次,总天数不超过14天)或教务处(14天以上或第3次)批准,并委派相当水平的教师代理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在校外实习基地进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撰写的学生,可按规定程序聘请富有实践经验且相当于讲师(或具有硕士)及其以上职称(或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研究人员或教师担任兼职指导教师。有关教学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进行定期检查,掌握进度,协调有关问题。

第八条每名指导教师所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人数不超过10人。学校鼓励有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教师多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但必须坚持每人一题的原则。

第九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教师职责:

1、选择课题,拟定任务书,制订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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