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锦涛总书记在向“十七大”作的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它表明,我们党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时代意义。
基层群众自治主要表现为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在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体系。“三会”为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对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提供了一个最基础的平台。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形式,在建国初期就已形成,但是作为一项具有全面法律保障的民主制度,到了80年代末才完全成形,并开始有效运作。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两年后,在原来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基础上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至此,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基本奠定。可以说中国社会的现实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将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成为必然的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乡镇、街道社区民主协商、民主自治的实践与经验层出不穷,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已经有了相当的成绩。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依照现行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也遭遇不少的困难,它的发展是不充分、不完善的。比如任务重而且繁多;工作条件差、待遇低;没有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无法实行居民的自治,干部素质差、结构不合理等。农村中还涉及到村民的民主权利行使不充分,村委会职能严重错位,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差,财务制度公开性比较差,干群关系极其紧张等特殊问题。
如何在新世纪、新阶段扩大人民民主,切实保障基层民主政治的实施,消除基层民主政治中的不利因素就成为了党中央重点考虑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有了明确的回答。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时,报告明确提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重点推进。”将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凸显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十七大开启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施的新篇章。可以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将会得到全面和深入的贯彻和实施,基层民主实施将会迎来一个高潮。
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